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详细办税日历
征期 | 税种 | 备注 |
1月 | ||
01日-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5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 | |
01日-15日 |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 |
01日-31日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01日-31日 |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 |
01日-31日 |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2月 | ||
01日-12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12日 |
01日-22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征期内15至21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2日 |
01日-28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3月 | ||
01日-12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12日 |
01日-15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
01日-31日 | 201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 |
01日-31日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
01日-31日 | 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
01日-31日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4月 | ||
01日-13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3日 |
01日-18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8日 |
01日-18日 |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 征期内5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8日 |
01日-30日 |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01日-30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5月 | ||
01日-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5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
01日-31日 |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
01日-31日 |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6月 | ||
01日-11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5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
01日-30日 |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01日-30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7月 | ||
01日-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6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16日 |
01日-16日 |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8月 | ||
01日-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5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9月 | ||
01日-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7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17日 |
01日-30日 | 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01日-30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10月 | ||
01日-19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9日 |
01日-20日 | 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
01日-24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4日 |
01日-24日 |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4日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11月 | ||
01日-12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5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
01日-30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
12月 | ||
01日-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 |
01日-17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17日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7〕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其他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