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出台创新驱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34条支持政策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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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9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张家港市创新驱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创新驱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张政办〔2017〕8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聚焦转型创新驱动行动计划的决定》(张委发〔2016〕46号)、《张家港市创新驱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张委发〔2016〕48号)精神及要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激活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对企业当年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创新积分。

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培育库企业,在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相应创新积分。

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2.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设一室(重点实验室)、一院(企业研究院)、三站(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三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

企业当年度新增张家港市级、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相应创新积分。

对运行满3年的张家港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张家港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制度》,按照电子信息、新材料等11个领域(每年选2~4个领域)分别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得分,对前10名按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50积分、100积分、50积分。

根据《张家港市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对考评合格的张家港市级和苏州市级企业研究院,根据新增研发设备、高层次研发人员等,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250积分。


4.鼓励全社会开展成果转化。支持我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对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经审核,依据申报单位(已申请当年度预研资金项目的企业除外)向高校院所实际支付研发经费的20%予以资助,最高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参与“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加快清华大学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苏州—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实施办法》,与苏州市科技局按比例共同对我市获批清华专项的项目进行资金扶持(项目经费由我市与苏州市按比例共同拨付至清华大学,我市申报企业进行相应积分支持)。


5.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对企业当年新获得省民营科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苏州市以上企业称号,承担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新获得各级各类科技奖励、专利奖励,新获批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相应创新积分。


二、强化重点产业科技新支撑


6.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扶持政策。发挥本市科技计划的政策引导作用,适度增加市工业支撑计划立项数,用于扶持半导体芯片、冶金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着力加强前沿先导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发展,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科技支撑与技术储备。


7.用好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张家港市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张家港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作用,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三、实现重大载体平台新突破


8.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平台。集中创新资源,支持建设面向全市、辐射周边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我市新建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牵头组建并由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对半导体、冶金新材料、新能源等我市重点建设产业技术服务平台,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我市设立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分支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以不超过省、苏州市要求的联动扶持额度,最高资助1000万元。


9.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增经省、苏州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不超过省、苏州市要求的联动扶持额度,最高资助700万元。


10.加强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提高运行绩效,对已建并投运满3年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张家港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视其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项目。


对经考评验收合格的省研究生工作站给予补助,企业建设的给予积分;非企业法人组织建设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的通知》,每家资助10万元。


四、打造区域创新建设新特色


11.打造区域创新主阵地。推进以高新区、创新型试点乡镇、特色园区基地为重点的区域创新阵地建设。

新获批江苏省创新型乡镇,每家最高资助50万元;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示范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园区,每家最高资助50万元;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每家最高资助15万元;新获批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每家最高资助10万元;新获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新获批江苏省科技产业园、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江苏省众创社区备案试点,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


12.推进创新联盟建设。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学研促进会、企业科协联合会。对新成立的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联盟、产学研促进会、企业科协联合会,每家最高资助10万元;对新列入江苏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每家最高资助20万元。对已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联盟、产学研促进会、企业科协联合会,根据运行情况,每家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运行补贴。


五、构建创新创业孵化新格局


13.提升科技孵化载体内涵。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给予税收优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分别最高资助100万元、50万元;根据《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经绩效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步伐。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建设低成本、全要素、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根据《<张家港市关于建设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对张家港市级众创空间,共资助50万元启动资金。新认定当年,先行拨付50%启动资金;第二年绩效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启动资金。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根据运行绩效分别最高给予30万、20万元资助。

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一次性获得100万元以上投融资的,按照5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辅导经费。

众创空间孵化项目获得风创投机构100万元(含)以上投资的,经审核给予“优秀众创项目”称号,给予创新创业团队最高30万元的创业补贴。

对众创空间举办50人以上规模,或有20个以上落户意向创业团队的众创活动,最高给予10万元/年的补贴。


六、建设科技人才支撑新高地


15.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引进和支持半导体芯片、智能装备、精密机械、锂电、集成光电、智能电网、激光应用、节能环保、生物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计划到2020年引进5~10个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产业引领力的重大创新创业团队,最高给予5000万元综合项目扶持经费。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最高给予1600万元综合项目扶持经费。

对培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创新类)特聘专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企业和专家人才总额100万元的发展资助;对培养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企业和专家人才总额30万元的发展资助。

全职引进海内外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的根据人才薪酬和用才绩效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并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0万元的引才补贴。


16.推进“科技创业天使计划”。广泛吸引科技创业精英团队向张家港市集聚,对获评“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的项目,最高给予15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团队薪酬等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免两年租金,推荐创业导师提供1~2年的创业培育。


17.推进产学研柔性引才计划。落实科技镇长团选派制度,在市人才工作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镇长团成员开展工作,对优秀团员给予资助;对列入我市科技顾问团、科技人才项目评审库的专家,给予咨询、评审等劳务费用;对为我市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推荐申报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科技副总计划等,对获评个人所在企业给予相应创新积分。


18.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加大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培育力度,将知识产权工程师纳入职称管理,与工资挂钩。

对在张家港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提供社保、纳税证明)的个人,在本市工作期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入选国家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或获评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知识产权工程师的,分别一次性最高资助1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

对入选苏州市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按我市现行姑苏领军人才政策执行;入选苏州市知识产权骨干人才及青年拔尖人才的,按我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政策执行。


七、探索科技金融互动新模式


19.强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撑。落实“苏科贷”“科贷通”金融扶持措施。发挥张家港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用于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力度。单户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池额度的2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会商同意后,单户贷款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操作流程根据《张家港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操作细则》执行。

鼓励本市企业开展专利质押、专利保险工作,对企业的资助按积分政策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按达成的质押融资额或保额1%给予资助,每笔最高限2万元。


20.鼓励众创项目加快发展。每年落实300万元众创项目培育资金。举办“沙洲创客”创业大赛,吸引国内外优秀众创项目落户我市众创空间;举办“沙洲创客”成长大赛,对落户我市的众创空间项目进行资助,助推创客项目快速成长。


21.设立产学研预研资金。促进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加强前瞻性合作研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每年发布项目指南,对通过评估、评审的项目,给予每项最高30万的资助。


八、健全科技创新服务新体系


22.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由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加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按照江苏省《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机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用户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年度服务业绩,在享受省、苏州市补助资金基础上,本市分别按省、苏州市补助金额的35%给予补贴,每家最高10万元/年。


23.规范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优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在我市注册落户并开展服务,对拥有持证代理人30名(含)以上或获评四星(含)以上的专利代理、运营等服务机构在本市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且当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助。

在我市注册并自愿参加绩效管理的服务机构,根据其绩效评价情况分别给予最高40万、20万、10万元资助。对经市、镇备案并参加绩效评价达合格以上的市外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每件最高资助500元。

探索开展政府购买科技服务,对科技中介机构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托管、专利运营、科技咨询、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评议等中介服务,按照购买服务合同,每类单笔最高资助10万元。


24.提升技术经纪服务水平。鼓励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加大对技术经纪人扶持力度,提升技术经纪服务成效。

参照《苏州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本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审核入库后,按每条100元给予资助。

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成果转让项目和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开发的成果转让项目,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审核备案,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万元, 具体资金按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2%计算。


九、开创知识产权示范新局面


2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给予相应创新积分。对非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发明创造扶持,按照《张家港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对企业及个人新增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因落实《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增加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已资助费用后给予全额补贴,最高补贴发明专利申请450元/件、发明专利授权1000元/件。

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专利项目实施,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专利运营工作,对当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进行扶持。企业给予积分,非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

对企事业单位(专利运营公司除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超50件、100件、150件、200件的,经审核符合我市产业和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的,分别给予相应积分或经费资助。


26.引导提升专利产出质量。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对非企业单位及个人当年度获得张家港市优秀专利、杰出发明人的,分别最高资助5万元、3万元;获评苏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最高资助2万元、1万元、1万元;获评江苏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最高资助4万元、2万元、2万元;获评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最高资助10万元、6万元。


27.支持知识产权维权诉讼。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胜诉或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或达成具有积极意义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提供经济援助,援助范围为律师费或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的50%。其中,对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单一案件最高限额5万元,单一当事人每年限额10万元;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单一案件最高限额30万元,单一当事人每年限额50万元。


28.构筑知识产权平台阵地。对新获评的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在国家、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支持经费基础上,每家分别最高资助15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每家分别最高资助2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每家分别最高资助20万元、15万元。


十、优化创新文化环境新生态


29.搭建政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我市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全面合作关系。支持校市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地方科技服务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每年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另有协议的除外)。

对在我市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有常驻工作人员的,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并给予一定资助。


30.推动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协同发展。支持成立军民融合创新联盟,对进入军品供应体系的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军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建立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及成果转化的,给予一定资助。对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31.鼓励开展科技合作交流。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机构及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发起全国性以上的高层次论坛、技术交流或学术活动。在备案审核基础上,根据活动规模层次,按照实际支出情况,对承办单位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2.推动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企业获得苏州市级以上农业、社会发展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相应创新积分。

对列入张家港市农业科技计划的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对列入张家港市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项目,一般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每项最高资助3万元;软科学计划项目,每项最高资助3万元。


33.推进人才企业产品首购补贴。鼓励购买人才企业产品、技术和服务,对本市企业首次采购人才企业产品或技术服务的,按照实际采购价10%(单户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采购单位首购补贴。


34.加大创新典型宣传激励。组织开展“最美科技人”、科技魅力人物、科技创新标兵等先进人物的宣传。对获得市创新创业企业家、专家技术人才的,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合作贡献杰出人物的,最高资助5万元;非企业单位及个人获得市技术发明成果项目的,按照成果先进性分别最高资助8万元、5万元;非企业单位及个人获得市科技进步成果项目的,按照成果先进性分别最高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本实施细则由张家港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度相关政策项目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以往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标签: 张家港  实施细则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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